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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基本思路是通过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对发达国家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本文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在分析德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基金业发达国家在基金治理结构方面的典型模式和成熟做法时,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归纳整理出这些国家具有借鉴价值的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分析了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更深的层次挖掘出问题根源,为本文研究提供更准确、更有价值的依据。 论文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在于通过总结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分别对基金治理架构、基金托管人职能、独立董事职责、监事会作用、基金市场竞争约束机制和政府监管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基金业在国内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突现了一些问题,基金治理结构在这些问题解决中是基础和关键因素,本文正是从基金治理结构出发,通过系统的研究来寻找解决的路径和措施。 在我国,对基金的治理结构研究主要是以比较性研究和局部提出问题的居多,研究思路是很清晰的: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同时借鉴西方成功的基金治理经验,建立起高效的基金治理架构,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对委托代理理论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对基金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选择最优的治理结构,使得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分权制衡机制,来最大限度的消除证券投资基金中由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 对于我国目前的基金治理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金治理实践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证券投资基金自1868年在英国首次出现以来,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己成为各国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间接金融工具和机构投资者。目前,世界基金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亚太地区。根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把基金治理结构分为两大类: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与治理结构差异的差异比较,分析各模式的优缺点,从保护投资人角度提取各模式的运行优势,研究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在治理结构上找到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点。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是证券市场深化发展的产物,它以“专家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为证券市场提供大众化的投资工具,同时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经营质量的好坏不但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最初成立时无法可依,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框架、一系列相关法规配套的运作机制,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虽然历史很短,但是发展迅速,无论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只数、基金管理资产的规模等都获得了高速的扩张。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体制。然而,正是由于历史较短,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造成了基金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在简要回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基金治理结构中的相关利益群体进行了分析。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者作为单独的经济人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三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分权制衡机制来保障良好的运作秩序。 在以上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基金治理中存在着如下的主要问题:基金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基金托管人监督实效不高、外部市场竞争约束不足、基金业监管有待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效力不够、监事会的设立无足轻重等。 结合提出的治理结构存着的问题,本文分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 第一方面是从第三方监督出发,通过设立设立受托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强化托管人监督职能几个角度来提高第三方监督效力,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从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得出了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设立无足轻重,提出了取消监事会的设立的建议。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具体的配套方案和措施,并对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第二方面是从发挥基金外部市场竞争约束作用入手,具体在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如建立宽松的基金公司的设立准入机制,让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行业中来;建立巨额违规机会成本来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黑名单”来规范行业等。 最后,本章提出加强行业监管仍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努力方向。仍需继续建立健全基金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来制约监管者的权力滥用。 本文特点之处在于从目前基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通过分析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国内基金治理结构的理论方面作了一些帮助。 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个人知识水平的限制、资料收集的不足以及已有研究的空白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本次研究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较浅的理论研究,对基金公司的激励机制、行业监管机制等体系的设计还有待下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