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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却对该理论研究不多。面对司法实践中复杂的被害人承诺案件,司法工作人员不管在定罪方面还是在量刑方面往往缺少依据对该种案件进行处理。因此,不论从完善刑法理论方面的角度还是从妥善处理司法实践案件的角度,被害人承诺理论都具有进行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其成立的条件并在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实务部门的重视。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被害人承诺概述。本部分通过对各国被害人承诺的立法考察,阐明其实质是基于承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确定了本文的逻辑起点,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是阻却基于承诺行为的违法性。第二部分: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之依据。从理论角度和现实角度探究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依据。通过研究,明确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理论依据是衡量主体即组成国家的个人整体、国家及具体的个人经利益衡量作出的选择。从现实角度看,被害人承诺与正当防卫等正当化事由效果相同,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仍应在实践中发挥相同作用,且实践判例也已吸收了被害人承诺的思想。第三部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在认清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基础上,明确被害人作出的承诺不一定有效。承诺生效需要被害人自身以及承诺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要条件,包括主体条件、主观条件等,此外承诺的内容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满足限制性条件,包括对生命权、致身体健康权严重损害的承诺不能生效。第四部分:被害人承诺法制化。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司法规范化的要求等原因,我国立法部门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进行立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在现有刑法犯罪论体系上对被害人承诺进行立法。具体包括在总则中明确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在分则中,对某些法定刑较高的罪名增加相应的被害人承诺情节的具体规定,增强被害人承诺量刑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