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商业利用中价格合谋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icli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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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行为中对于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这使得市场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格局以及进行商业决策的方式已然变化,竞争者之间达成和实施合谋行为的风险大幅增加。首先,大数据技术使达成合谋所需的市场结构发生变化,难以通过传统的分析框架对大数据技术介入的合谋行为进行分析认定;其次,大数据技术与算法应用也为合谋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更隐蔽的达成方式,其中还存在一些可能限制竞争但现行反垄断制度难以规制的方式。因此,需要对大数据技术介入的合谋行为进行梳理,分析现行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困境,并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规制建议。首先,就轴辐类型大数据合谋而言,现行反垄断法规制存在责任承担有待明确的困境,并且其反竞争危害会随着当前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日益增大,此时应合理认定轴辐类型大数据合谋行为的性质,并对大数据和算法提供者的主观意图进行着重分析,以据此明确及分配合谋主体责任,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主体的反垄断法规制,规避轴辐类型大数据价格合谋带来的反竞争风险。其次,对预测型经理人类型及自主类型这两类大数据默示合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存在行为难以识别、违法性难以认定、难以对其进行归责等难点。为破解所述难题,应确立大数据默示合谋行为的规制原则、从外部削弱大数据默示合谋实施条件、修正大数据默示合谋行为的认定规则、构建大数据默示合谋责任体系。最后,大数据技术的介入与使用使某些大数据合谋具有双面性,对市场竞争除限制性影响外还可能带来一定的积极效果,此时应适当适用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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