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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号起实施。新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首次引入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确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我国今后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情况作出的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裁量制度。对于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对其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并制作相应的考察条件,最终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72条以及273条分别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监督考察期限与条件、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条件。新刑诉法这次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对于以往不起诉制度的一次重大跨越,具有积极的社会正义价值和法律效率意义。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一部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免于有罪判决,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服刑从而失去了上学或者就业的机会。同时,鉴于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如果去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更容易被里面的服刑人员同化,产生“交叉感染”。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更是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还不够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行使需要公、检、法三家的有效配合,是一套精密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新刑诉法只是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有针对性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