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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职能分工的传统理论观念,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是属于司法领域的一种司法职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裁决应运而生。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它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结果。行政裁决作为一项与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我国并没有一般性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而只有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涉及到行政裁决的法律条款,由它们构成了我国松散的行政裁决制度。这些有关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大都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如从“法律”
这一立法层次来看,这一时期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在其法律文本中对行政裁决作了规定(其中《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条款分别在2001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行政裁决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到许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更由于行政裁决制度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所具有的专业、快速、经济等独特优势,作为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一个积极措施,已日益渗透到行政管理领域和民事交易领域。但我国行政裁决立法分散、制度设计还极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适用的可操作性。
如在行政裁决的性质界定、范围划分、程序设定、裁决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
正是基于以上行政裁决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诸多问题,使我对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学术兴趣,促使我以此为论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论文的第一部分:行政裁决制度概述。主要从宏观上对行政裁决制度予以介绍和解说。本部分以界定行政裁决的定义开篇,抓住行政裁决的性质,对其起源与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继而通过对国外的行政裁决制度的解读,以期能够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钥匙,得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裁决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地位保障制度,裁决程序的公开化及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制度(如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等)。
论文的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主要从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产生的特性入手,揭示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对现行的行政裁决制度的介绍、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存在行政裁决主体分散、独立性欠缺、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一、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清、对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不统一、行政裁决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裁决执行的法律效果不清、司法审查不适合行政裁决特点等七个主要问题,为本文的第三部分的制度重构作了铺垫。
论文的第三部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构思与制度设计。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主要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改进性意见: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明确行政裁决法律地位、合理限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建立行政先审制度、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完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最后,笔者对重构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了包含立法模式与制度设计的具体设想。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所谓的研究也只能说是刚刚入门而已。就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论文中具有的创新之处是对行政裁决救济模式的思考。笔者把行政裁决制度放在整个司法体系中予以综合考察,并根据争议的不同属性来具体勾画诉讼救济渠道,提出了不少改进性的意见。另外,开放性的思路贯穿全文,笔者对行政裁决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仅是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还把它放在宪政的角度予以考究,这种思路,以笔者愚见,应当有所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