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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一生只创作发表了六部小说,它们全部描写的都是乡镇中产阶级的家庭与社交生活。“绅士”作为一个关键词一直贯穿于其小说创作之中。一方面,乡绅阶层是奥斯丁观察写作的对象,是她视野聚焦之处;另一方面,其笔下理想绅士的道德思想又成为奥斯丁评判个人行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奥斯丁常被称为严肃的道德家,那么“绅士”就是其道德价值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将奥斯丁的道德思想定义为“绅士道德”,围绕“绅士”这一概念对其道德内涵及特点展开论述。 首先,奥斯丁的绅士道德体现了“绅士”与“贵族”的联系。关于个人做人的基本品德方面,她欣赏温文尔雅的举止、优美纯正的趣味,在追求优雅风度的同时又毫不留情的批判势利行为。同时在为人处事的道德态度上,对他人的尊重是奥斯丁行为判断的基础。她强调对社会的责任,利他是其社会道德的核心思想。其次,奥斯丁又十分强调个人的发展,小说里人物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在她的价值观中,个人生存是必须的,个人发展是正当而合理的。其后期的小说创作中,精神层次的个人需要更是得到欣赏与赞扬。小说里每个人的行为都遵守趋利避害的原则,个人都从选择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但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要求常常发生抵牾,理性要求控制个人欲望,个人的发展又对社会的稳定发生挑战。所以最后当面临社会与个人、利他与利己之间的矛盾,维持社会平衡、保持社会结构完整则成为了批判行为的最终标准。奥斯丁用“生活哲学”、道德上的现实主义作为解决矛盾的基本准则,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其最终追求。这三方面共同构成了奥斯丁绅士道德观的完整内涵。 奥斯丁的绅士道德观是独特的,源于传统又别于传统,缘于时代又异于时代。比之18世纪其绅士道德消减了贵族身份带来的道德优越感,而相对于维多利亚时期又多了一种抽象的世俗化,缺少实用性与宗教性。这与其充满矛盾性的个人经历,身处于两个社会之间的过渡时代都不无联系。她对于绅士这一概念的探讨拉开了整个维多利亚时期对于绅士概念重新定位的大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