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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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国家和学者们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对管辖权的激烈争论不仅在于立场观点的不同,还在于对《罗马规约》相关规定的片面理解以及对相关规范产生背景和根源的忽略。本文系统地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并通过对国际社会体制演变的探讨以及对国家主权理论的辩证分析,揭示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一个妥协之物,其矛盾存在的社会根源及理论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一个矛盾的产物。对国际犯罪的管辖由单一的国家管辖发展到国家、国际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复合式的管辖,是一个曲折的、渐进的过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努力,其曲折性证明了矛盾的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贯穿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机制之中。第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具有多维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性质是补充性的,但又带有强制性因素。第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有限与扩张的矛盾,其管辖权原则上限于缔约国领土及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只针对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根据《罗马规约》,其管辖权又有可能及于缔约国之外,管辖罪行认定标准的广泛性与主观性也有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扩大。第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具有任意性与制约性的特点,灵活多样但又受到制约的启动机制分别反映了扩大和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两种观点。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在机制的矛盾实际体现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管辖权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安理会职权之间的矛盾,反映了不同立场观点的冲突,此种冲突甚至延伸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确立之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具有合理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矛盾的核心是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之间的矛盾,但国家主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统一在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共同需求之上,《罗马规约》在尊重国家主权以及确保惩处严重的国际犯罪方面,建立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也是国际社会现实的反映,国际社会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矛盾与统一必然反映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一方面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另一方面又不免带有超国家权力的因素,作为国际社会现实的反映,此种矛盾也是合理的存在。从事实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本身就反映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机制作为妥协之物,其矛盾是一种客观实在,其存在也具有合理价值。本文认为国家应当坚持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保证国际秩序追求与国家权力追求的平衡。中国作为《罗马规约》的反对国,应当重新审视国家主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关系,对是否加入《罗马规约》作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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