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一并解决刑事问题和民事赔偿问题。立法有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细化,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意义,主要体现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被害人的诉累,因此,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已然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未充分发挥效能,致使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侧重探讨一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以此为契机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期待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够克服片面的国家本位思想,能更多地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角度审视刑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影响被害人获得程序正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侵权之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刑事诉讼依法成立并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为前提。法官更加注重刑事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过窄,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影响被害人获得实体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且禁止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与刑事法律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造成了法律制度内在的不统一。罪犯即使受刑罚处罚,但不能抵消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刑、民兼顾给法官裁判增加难度,被害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护。由于专业分工所限,刑事法官对民事赔偿案件的证据和程序把握不及民事法官,在处理相对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能力显然不够,容易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欠缺有效执行,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因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有效执行,反而丧失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应该赋予受害人更为自由的诉讼程序选择权,在刑事审判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可以申请刑事迳行判决。刑事迳行判决,是刑事法庭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据职权或者根据被害人的申请,对因犯罪行为所导致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直接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判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应该进一步通过立法规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如果被害人认为刑事迳行判决不足以补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可以再向民事法庭主张赔偿之诉。第三,应当增设刑事和解制度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第四,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益的保全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伴随社会发展的循序渐进的衍变过程,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虽然有一定缺陷,但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寻求对制度完善,是推动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