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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立法迅速发展,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环境状况并未随环境立法的发展而改善。原因之一是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缺乏厚实的理论根基。虽然有学者看到了这点,并呼吁对我国环境法来一场革命,使环境法学研究从表层走向深入,充分发挥环境法理在解释现象、指导实践、提供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努力并未形成气候。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理性生活,它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并渗透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这就使环境法的运行从立法、执法到守法都包含着伦理因素并可对之进行善恶评价。当我们对环境法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探索的时候,伦理不失为一个内涵丰富的切入点。本文尝试从伦理学的视角对我国环境法运行的各个阶段进行一种整体性的反思,把环境法所蕴涵的法理升华到伦理的高度进行研究,将为环境法理论的深化、实践的发展提供指引和养料。 应该说,法学和伦理学的所有研究方法都适合于本课题。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一是哲学抽象法;二是广泛吸收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研究成果和方法如社会调查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系统方法、比较方法等;三是环境法是环境科学和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因此环境生态学、经济学分析方法也是研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种研究方法力求避免伦理审视环境法的片面性和单一性,从而达到环境法伦理的审视更加准确、更加完善,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实现贡献智慧。 环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的理念是其所具有的,但又有其特殊的理念以别于其他部门法。我们认为环境法的伦理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生态规律的理念和正义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本质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给人带来异化的理性反思基础上所体现的对人的全面关怀,它重新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价值观。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维系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就必须确立尊重自然、尊重自然界的生态规律的理念。“正义”或“公正”是法的价值目标。作为特殊法律部门的环境法,它对法在均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产生的正义理念的把握上则体现了自己独特的理论视角。它追求的正义既要是“代内正义”,也要是“代际正义”。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运作的开始,也是环境法作用于社会的初始环节。环境立法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和利益的影响,其中伦理道德观念对立法影响较深,这就需要用伦理视角对环境立法的目的、内容进行评析。我国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立法目的与可持续发展存在距离,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存在只重视资源经济价值而对生态价值保护力度不够的偏向;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欠缺生态关怀。法律本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产物,实质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维护利益的制度。以环境伦理为理论基础的环境法,维护利益的主体是谁?维护主体利益的范围是什么?我们认为,环境法维护利益的主体是人,人才是环境法律权利的享有者,环境法律义务的承当者。自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保护,折射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环境权,我国的环境法律规范侧重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管制性规范多,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对公民环境权关注不够。因此以环境权为重心重构环境法体系是保护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的正确贯彻不但要求环境法律规范符合立法伦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只有通过环境执法和守法,才能使抽象的环境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活动。环境执法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共权力执掌者的身份领导、管理、支配和约束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居于优势的地位。因此,加强环境执法者的道德建设,完善环境执法程序,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是保障环境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守法通常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但大多数成员并不因为法律的强制义务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的。在环境守法中,一般来说,社会成员环境意识水平高,守法意识就强,法的效益就明显。因此,培育公民的环境意识是环境法得以遵守的前提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