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权利的宪法救济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权利的宪法救济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而宪法诉讼问题近年来迅速成为宪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论文研究的基本目的在于对宪法诉讼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澄清,并在借鉴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制度性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各部分内容提要如下: 第一章“宪法诉讼概述”。本章主要涉及宪法诉讼的基本内容。在将宪法诉讼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等相关概念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宪法审判机关控告违宪,使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得以保障的制度。而它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形态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即为宪法诉讼的特征。宪法诉讼赖以建立和运行的理论依据在于宪法的最高性与宪法的法律性。宪法诉讼具有维护宪政精神、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国家统一等基本功能。 第二章“宪法诉讼模式的比较研究”。文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法律渊源的影响,宪法诉讼制度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两种诉讼模式各具特色但却又遵循一些共同的违宪裁判原则,主要包括:“政治问题”不受理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间接强制原则、具体的权利救济原则。 第三章“中国宪法诉讼问题探讨”。在中国,权利的宪法救济尚属起步阶段。本章在探讨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以及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的必要性基础上为中国宪法诉讼的建构提出制度性建议。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或特定程序中适用宪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关于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我国宪法把解释宪法的权力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使得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宪法诉讼研究不能依据宪法规范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合宪性,也使得法院因无明确的受理和审理标准而实际上无法受理因宪法规范的适用而直接产生的宪法纠纷。要想填补这一空白,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需要。本文认为应当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的地位高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专门行使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法庭,由它专门行使对具体违宪案件的审查权。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宪法法庭受理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选举争讼案;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案;宪法控诉案。此外,文章还就违宪案件的提起与审理、对违宪行为的制裁等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