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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取得方式:出让和划拨。根据土地的性质,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分别为40年、50年和70年,而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则具有所有权的根本特性:无期限性。为此,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限期性的冲突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划拨土地而言,由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无期限性,又产生了与出让土地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加剧了土地管理市场的混乱。本文首先在引文部分对该问题作了简单的阐述,试图引起读者对该问题的关注。继而在第一章解析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现行制度中,首先简述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发展情况,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发展概况厘清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指出,在本文中,重点将研究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他物权;2、限制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独立性和可处分性;2、流通性和可让与性;3、期限性。接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取得方式进行了阐释,通过对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分析为下文的冲突提出埋下伏笔。第二章着重分析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所产生的冲突,首先,地上物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房地产主体权利一致”的交易规则,房屋所有权人拥有两项权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此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产生了两者在行使时的冲突,其中期限问题包括最高年限规定过短,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地上物的所有权将何去何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何种权利拥有者可优先得以主张等问题,续期规定问题主要包括续期规定模糊,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权利主体不明,续期出让金的缴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划拨土地虽然没有“使用权的有限性”这个特点,却因其权利主体不同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的限制性,同样产生了这方面的问题。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否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否需要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抵押登记代替抵押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等。第三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律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相关制度对于我国解决这个问题依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大陆法系贯彻这样一个原则:土地所有人欲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须以时价补偿(或赔偿)为代价;英美法系中英国复杂的一物多权地产制度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为此文章引出核心内容: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尤其是城市土地)基本是归国家所有,因而我国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当然的优位,而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决定了我国土地使用权现在的复杂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矫正和完善中,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延长现行各类用地的使用期限,引入土地承租制度;明确“公共利益优先”,建立完善的国家有偿取得制度;续约权法定,并详细分析了每项制度的详细规制,在该部分的最后,针对划拨土地的抵押时的特殊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