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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司法审查作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和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机制,关系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关反垄断司法审查的诸多问题中,管辖是前提,所以,域外反垄断立法均对管辖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司法审查的管辖,而《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管辖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对于丰富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围绕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法院的确定展开研究,并对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司法管辖改革、行政授权、反垄断复议机关的重构以及监管机构与竞争机构的关系进行重点论述。本文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探讨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的涵义与范围。从梳理域外司法管辖的概念与制度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司法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界定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的概念与范围,并指出反垄断司法审查的管辖不仅仅指初审法院之间的分工,还包括法院类型的确定与审级制度的重构。第二章研究域外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模式。分析普通法院上诉审模式、行政法院模式和专门法院模式的涵义、特点和原因,指出对确定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模式的启示,即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法院的确定一方面与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本国的法院制度和司法传统相适应。第三章讨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模式选择。分析并总结我国现行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与司法管辖制度的特点,论证我国不能采用行政法院模式和专门法院模式的原因,指出我国应该在改革行政诉讼审级制度和完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的基础上采取普通法院上诉审模式,并进一步提出由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反垄断法庭对反垄断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整体框架。第四章论述几种特殊情况下反垄断司法审查管辖。通过探讨地方反垄断行政案件、反垄断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监管行业反垄断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行政授权、反垄断复议机构的重构以及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的关系作重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