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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是财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对收益的研究是会计理论的重心,并且随着新型经济业务的出现及报表使用者需求的变化,收益表在企业报表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突显其重要性。传统收益确定模式以历史成本、收入的实现—配比和稳健原则为基础,来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传统收益报告只有在资产现有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才予以确认损益,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对资产价值的总体影响,而当今社会通货膨胀的因素是财务报告编报时不可忽略的因素,因此,传统收益报表编制的方法与原则编制出来的收益表反映的是过去的信息,是滞后于经济事项的实际发生的,不能满足使用者对业绩信息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传统收益模式不断受到冲击。因此,基于以上因素,收益报告的改革及应用成为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世界各国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团体纷纷提出改革意见综合收益报表(综合收益表)或第四财务报表被提上日程,并已经在一些国家应用。 综合收益概念是相对于传统收益概念提出的,即“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权益的一切变动。”综合收益与传统收益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它比传统收益更接近经济收益,它服务于决策有用观,体现的是损益满计观,采用了资产——负债表观,而且更符合财务报表勾稽关系理论。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突破了实现原则,更好地贯彻了权责发生制,体现了适度稳健原则。综合收益各个组成项目的确认与计量仍是一个难点,有许多理论问题仍然难以解决,比如,综合收益应以现行价值或是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但在实务中还将保留混合计量模式。此外,对于各组成项目何时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哪些项目应计入综合收益、这些项目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如何区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适当的标准,各国都在进行着探索和改革。 目前,我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采用综合收益报告有助于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难题。所以,基于各方面的需求,财政部2009年6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七条对利润表的列报内容与方式做出了适当调整,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要求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同时对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并要求上市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笔者在对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新报表列报的研究过程中,发现有两大问题: 第一,在现有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项目被明确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于在新会计准则中其核算方法存在一些模糊及难以确认的事项,相关计量属性的问题(即公允价值的确定)又缺乏会计准则的规范,使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金额难以得到合理的确认,有可能造成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不够可靠。(例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第二,由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比较宽泛,除明确为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认定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加之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一些新的概念不断提出,却又缺乏明确的概念定义,导致会计实务中对诸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等概念出现了较多的混淆误用。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和披露呈现出明显的混乱状况。 基于上述这两个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如何提供更可靠,对决策更有用的综合收益报告对实务界和理论界而言,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本文试图在此领域进行一定的尝试。 本文从国内外已有的综合收益的发展进程和相关理论出发,分析会计报表列报综合收益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现有收益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的各个项目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各个主要项目的其他综合收益金额的产生的过程,旨在为企业使用者如何计算确定项目的其他综合收益提供指引,同时提出项目计算时可能会受到哪些影响。 笔者通过对2009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行业和项目进项数据统计和列表总结分析,验证我国上市公司在实务中运用综合收益表的情况,发现2009年上市公司运用综合收益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讨论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如何明确综合收益的概念和内涵、其他综合收益与权益性交易的结果如何区分、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如何认定等内容,并逐项分析哪些属于权益性交易,哪些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哪些属于留存收益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会计准则中如何界定下列概念,从而使企业能够更好的编制和使用综合收益表。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综合收益报告更符合决策有用的要求,但是必须解决好相关概念,分类,计量,账务处理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才能使得它发挥它的作用,否则综合收益报告比传统收益报告提供给管理当局的利润操纵空间更大,在应用过程中会存在更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