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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运输服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其巨大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运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作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主体,研究其责任制度,有助于分析和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毁损、灭失及延迟交付的责任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背景的不同导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的立法和实践操作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自国际多式联运诞生以来,国际上就一致呼吁进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统一。然而,这一目的至今尚未实现,这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多式联运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地与实践相结合,同样不能很好地满足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责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汉堡规则》、《海牙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国际公约、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对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分析。全文内容包括下:引言部分概述了我国目前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研究多式联运承运人的必要性,概述了多式联运的国内外研究发展及现状。第一章,有关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若干类型及相关问题分析。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进行定义,对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根据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职能和法律地位等划分为实际承运人,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三类,详细论述了其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根据多式联运人的类型分析各自的法律责任,着重论述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历史发展,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评述分析。第三章,对我国多式联运制度的完善的建议。针对前文论述中对多式联运承运人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