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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海上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于认定损害结果与承保风险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虽然多数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适用近因原则理念,但其仍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适用“全有或全无”规则认定因果关系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时会导致不公正情形,所以本文在分析近因原则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近因原则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近因原则概念、认定原则、适用规则和法律限制。近因原则产生于普通法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将近因原则确立为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用于确定海上保险中,损失事实与致损原因之间的关系。在适用近因原则认定损害结果和承保风险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适用规则和法律限制。第二章将重点论述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对近因原则的反思以及传统近因原则的新发展,即日本的比例因果关系和英国的合理诿因原则。这一章重点论述近因原则的新发展,比例因果关系是对近因原则“全有或全无”认定方式的弥补,主张在近因认定和责任赔偿时适用按比例分摊,而不是一刀切的认定全有或全无。英国的合理诿因原则是对近因是最有效力、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修改,对近因的认定标准较宽松。第三章笔者建议我国海上保险法应引入近因原则。第一部分介绍我国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法律未规定近因原则引发的问题,第二部分提出我国在海上保险引入近因原则的两种途径:其一是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在保单中进行明示并说明。第三部分对建立我国近因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