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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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集团破产问题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然而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都仅仅局限在跨国破产领域,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问题没有详细具体的规范。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相对于一般的跨国破产而言,由于其集团内部的复杂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因素以及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公司集团的不同做法等,决定了各国相关立法的滞后。跨国公司集团破产涉及的问题很多,但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就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原因在于管辖权在跨国破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其确定破产程序审理的法院,从而决定后续实体法的适用,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其决定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的效力,加上管辖权背后的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等因素都使得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管辖权问题目前研究的现状是,欧盟各国法院通过对主要利益中心标准的重新界定来适用于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中,而联合国则试图创设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的主要利益中心来解决其破产管辖权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立法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并最终阐明自己的观点。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其中区分了跨国公司和跨国公司集团的概念,阐明跨国破产的含义,指出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管辖权问题的复杂性;第二章对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对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考察,指出当今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趋势,并对主要利益中心标准进行详细界定,为公司集团破产的管辖权确定做好理论铺垫;第三章介绍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由于各国立法对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尊重集团内部各个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其分别确定管辖权,但由于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是否考虑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关系以及所占重要程度上,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分歧,对此笔者进行了评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评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其提出了跨国公司集团整体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其设想把集团作为整体来确定一个主要利益中心,从而节约经济成本,实现全球统一分配,同时又设想出跨国公司集团协调中心的概念,其并没有实质的效力,只起到对各国破产程序的协调作用;第五章对中国跨国破产立法进行了回顾,论述了当前中国处理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管辖权的可行办法,并对中国跨国破产今后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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