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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以资本维持规制为基础的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试图在将传统意义上的资本维持规则进路与以偿付能力测试为代表的可选择性进路做出全面剖析、对比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之弊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除第1章导论和最后的结论外,全文的主体共分四章,第2章介绍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第3章考察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规制进路;第4章考察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偿付能力测试进路;第5章论述的是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反思与完善。第2章明确并梳理了与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首先,对公司信用做出了解读。确定了公司信用的内涵,阐释了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意义。其次,在与公司信用外部性保障机制的对比和论争中介绍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本体。第三,指明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原则,并认为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规则设计应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规则效率原则。接下来分析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适应性。最后,简要阐述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两种基本技术——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之间的论争,从而为下文对这两种基本技术的详细论述进行了铺垫。第3章首先对资本维持规则做出了诠释。论述了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指出资本维持规则中的“资本”应是股东的实缴资本,资本维持规则是对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维持。接下来论述了资本维持规则的理论基础,简要分析了资本维持规则生成的历史背景,介绍了资本维持规则的典型制度规定、资本维持规则下的资产分配测试方法以及资本维持规则对隐性分配的规制。通过对五个欧盟国家就资本维持规则具体内容所做的对比性总结和调查问卷显示的结果得出结论:第一,法定资本事实上只占所有者权益中很小的份额,对它的要求和保留不会对股利分配的灵活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第二,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国家都认为,法定资本对限制公司资产的分配具有积极的作用。第三,调查问卷显示,当考虑资产分配水平时,作为限制性手段的法定资本要求相较于信誉评估机构的要求和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以及无偿付能力法的可能违反更具有约束力。最后,运用辩证的方法,针对资本维持规则功能有效性的质疑,提出了资本维持规则的适用性。第4章明确了偿付能力测试的内涵和规则设计意图,通过立法考察的方式展现了偿付能力测试的最先提出和后续发展;通过对偿付能力测试构成现有参照的介绍,分析了偿付能力测试的一般内容;论述了偿付能力测试如何执行的问题、执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执行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偿付能力测试内部两个子测试的关系问题。在肯定了偿付能力测试所具有的比较优势的同时,反思了偿付能力测试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第5章通过对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现有规定的反思,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资产分配应当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公积金后才能进行;公司股份回购不得超过认购资本的5%;公司减资时要对债权人进行公告,对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等等。从法规的具体内容不难看出,我国采用的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资本维持规制。然而,这些看似严格的规则虽有其特色,运行中却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反而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成为我国决定即刻抛弃资本维持规则或转向偿付能力测试机制的理由。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信息披露状况、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司法成熟程度等现实条件和法制现状决定了我国的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仍应以资本维持规则为基础。偿付能力测试在许多国家运行良好,不仅在于这些国家具备使该机制有效运行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法制环境,还在于这些国家拥有能够对偿付能力测试起到补充性或替代性作用的其他辅助措施。另外,依据路径依赖理论,对制度的选择也不应轻易地改变或废弃。事实是,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们所欲实现的目标又是一致的。如此,我们便可以在保持原有制度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对其缺陷加以克服,同时最大可能地将可选择性规则的比较优势吸收进来,形成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兼具两规则优点的新规则。此外,我国法律还应扩大兼容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对所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的情况都加以防范。新规则的实施还应进一步明确董事及股东的义务与责任,赋予债权人相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