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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近几年我国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13年的563件到2014年的3459件,再到2015年的4620件,这些案件涉及政府、劳动、民政、工商、房管、教育、财政、卫生等多个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包含财产权、建设工程、行政赔偿、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土地承包、土地登记、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多个领域。可想而知,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影响百姓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同时公民通过起诉维权的法制意识也在逐年增高,而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现状又很难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首先,对于行政不作为,法律规制方面,《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虽然通过对受案范围的列举,明显扩大了行政不作为的范围,但却通篇没有使用"行政不作为"一词,学术界对此虽早有讨论却争论不休。其次,从行政诉讼的类型角度来看,截止到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只对判决种类进行了丰富,而诉讼类型和判决类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无论从程序还是概念、类型都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国内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类型研究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行政不作为诉讼是救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法律机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约定的或者单方承诺的积极作为义务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总称。为了更好的实现公民权利有效而无漏洞的司法救济,提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的理性程度,应当对行政不作为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案例,我们分别梳理了几种常见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分别为:依申请型行政不作为诉讼与依职权型行政不作为诉讼、侵犯私益行政不作为诉讼与侵犯公益行政不作为诉讼、具体行政不作为诉讼与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其实不管是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立法不作为诉讼,彼此之间都存在交叉和联结,以上任何一种诉讼种类也很难涵盖全部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类型。可见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行政不作为诉讼应该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我国更应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要标准,辅助于诉讼标的和行政争议的性质。因此在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类型构成上,我们可以根据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类型具体分为"给付之诉"、"拒绝申请之诉"和"确认之诉"三个大类,再根据诉讼标的和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具体划分若干亚类型。可见,围绕诉讼目标,在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主要标准的基础之上,适当运用诉讼标的、行政争议等辅助性标准,可以建立起结构完备、全面精细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类型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