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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司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段重要历史。与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南京政府的思路和实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本着自己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实践,探索出一套新型司法制度,开始走向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道路。在这过程中,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边区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调解制度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功能、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范围、调解主持者、调解效果等诸多方面都发生的巨大的转变。作为新中国的“试验田”,陕甘宁边区创造并实践的新型调解制度,为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有效地梳理和分析这个历史过程,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历史渊源上,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制度必然与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存在着难以切割的联系。历史的延续性与传统的惯性,使得传统调解制度的影响始终在陕甘宁边区有所体现。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最主要的方式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体现了政权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往,陕甘宁边区的政府调解在追求“定分止争”的效果上与其有相当的类似性。民间调解在传统社会主要是乡里调解、宗族调解、亲邻调解,这些建立在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调解方式是传承性最强的调解类型。清朝崩溃以后,山西“村治”建设的开展,对于地方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息讼会”在山西的普遍设立。进入南京国民政府前10年的相对稳定期后,关于法院调解和基层政府调解的法律规定逐渐系统化,标志着调解制度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任何制度的演进都不是孤立的历史事件,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制度之所以会发生质的转变,与当时边区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必然存在着密切联系。首先,边区政府早期的土地改革和后来土地政策的调整,基本消除了民间社会矛盾最为激烈的土地分配纠纷,使普通民众基本上实现了财产上的平等,为边区调解制度的全面推行奠定了较为平等的经济基础。在边区政府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进步,使边区的社会形态和社会观念发生了一些巨大的变化,使得边区社会的纠纷类型发生了多样化的趋向。其次,现代民主政治思想和政治体制的确立,为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发生质的变化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边区各级政府以及边区高等法院等现代政权组织的强力领导下,边区的调解工作超越了传统调解“定纷止争”的层面,上升到创造新型司法制度以便为人民服务的高度。再次,群众政治组织和村级组织的完善,使边区的调解工作具备在边区全面普及的组织基础。 在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中,调解与审判关系一直困扰边区的广大干部群众。边区调解工作的开展与当时探索新民主主义司法道路密切相关。在早期的陕甘宁边区,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当时国民党主导的“旧法”体制的影响,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基于此,当时边区的党和政府逐渐确立了司法的群众路线。而调解工作由于其高度贴近群众的特点,被放置到了全面落实司法群众路线的高度。作为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与审判总是相互联系、并行发展的。在陕甘宁边区,从最初的“重审判轻调解”到中期的“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都遇到了诸多的曲折。经过实践磨练,到1945年后边区的调解与审判关系才得到最终的明确。 强大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是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成为边区中心工作之一的主要基础。为有力推进调解工作开展,边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调解人才的培养。边区系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使调解的法律政策依据得到了强化,并使边区的调解开始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在调解类型上,形式多样,主要是各级政府主持的调解、司法干部主持的调解、村级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群众团体调解、乡村精英调解、驻军调解等方式。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开始全面脱离传统调解的范畴,做到了调解工作为群众服务的效果。 边区的调解工作,在党和政府以及群众的努力下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在纠纷解决层面,边区调解工作起到了定分止争、推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在社会变革层面,边区的调解工作起到了推进社会改造和加强社会治理的功能;在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层面,边区的调解工作起到了吸收优良传统、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效果。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完成了中国传统调解的全面转型,成为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重要过渡带,积累了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但是,任何卓越的进步都是曲折发展的,边区的调解工作在实际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