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动产抵押制度在满足经济交易当事人寻求融资需求的同时,又不会使其失去对抵押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但介于抵押动产财产不会改变债务人对抵押财产的占有状况,而动产财产较强的流转性会造成动产抵押在信息公示上的不足,便产生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该制度是动产抵押制度对公示原则的表现。我国的《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以及相关法规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当前学界对该制度的法理研究不够全面,同时相关立法部门的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该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其所应具备的融资保障功效无法实现。本文先根据现行法律分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和不足点,在研究美国动产担保登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比较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对这一制度作出的典型性规定,反思我国制度的症结所在,结合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实际发展情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制度的几点想法。 本文共分为三章内容: 第一章以《动产抵押登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登记内容、登记启动方式、内容审查形式以及登记系统的选择五方面分析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则是通过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担保物权编与台湾地区对于动产担保交易登记作出的法律规范,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在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中的普遍做法,从而对该制度的国际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有着明确认识。 第三章在前述该制度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制度立法不足和问题的基础上,从统一登记部门、采用声明登记制、单方申请启动程序、实行形式审查制和构建电子化登记与查询系统五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