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众筹欺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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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已习惯于借助金融机构满足生活消费需求,如有的消费者用信用卡偿还房贷,金融消费已融入日常生活并与生活消费结为一体。但是金融消费多数情况下会涉及投资理财,在满足生活需求的同时还获得了资产增值收益。比如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式——众筹,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向广泛的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支持者投资后可以获得回报,学界广泛认为,根据回报类型的不同,众筹可以分为四种:股权、债权、预售和捐赠。预售众筹是近年新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消费形式,自2011年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就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目光。尤其是2013年国内首部众筹电影——《十万个冷笑话》众筹的巨大成功和顺利上映更是空前地提高了网民对众筹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和股权、债权、捐赠众筹不同,预售众筹覆盖的行业几乎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科技产品或是文娱活动。从研发智能产品到拍微电影、发音乐专辑,从著书立说到创立驿站、实现旅游梦想,预售众筹越来越深入生活,融入生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预售众筹的投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行为。预售众筹不是到期还款,不涉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产业,该项目的支持者得到的回报必须为可以实际交付或者履行的产品或服务,如游戏、微电影、图书、专辑、农产品、客栈会员卡。预售众筹具有回报多样性、产品预售性、网络团购性、小微金融性的典型特征。回报多样性是指回报可以不拘泥于形式,如可以是专辑、书籍、电影票、明信片,也可以是“在微博上点名致谢”“和作者合照”等,而且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未来会出现何种形式的回报难以预测。产品预售性是指预售众筹发起人将销售阶段提前至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研发阶段,所承诺回报的产品或服务需假以时日方才履行,从本质上看就是预售。网络团购性是指预售众筹聚集了一定数量的支持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具有网络团购的组团、群体性特点。小微金融性是指小微企业或者自然人通过众筹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研发,融资数额一般较小,从几百、几千到几万不等,像《十万个冷笑话》这类的融资数额度达到百万且成功的众筹项目在实际中并不多见。典型的预售众筹参与主体包括:众筹平台、发起人、支持者。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有差异,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的买卖合同。预售众筹本质上是商品或服务的预售,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因此,预售众筹的支持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预售众筹在迎来迅猛发展之际,也伴随着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交易风险。国内虽尚未爆发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但是众筹发起人欺诈事件却时有曝光,点名时间网就是由于该平台上发生了太多项目欺诈事件,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以致于该网站一度被停止访问。此外,在预售众筹的起源地美国已经出现了第一起众筹欺诈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案例。这些现象无不在警示我们要关注预售众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议题,对防治预售众筹欺诈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预售众筹的交易模式下,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主要依赖众筹项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视频或者文字等信息再选择商品,难以辨别真伪;二是远程交易令交易主体虚拟化,使得交易欺诈风险上升;三是预售众筹的商品或服务多表现为预购,合同的履行效果严重依赖产品研发、生产状况的进度,经营者将生产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消费者。预售众筹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突出的风险为:欺诈,具体体现为:宣传欺诈、筹款欺诈、产品欺诈。宣传欺诈表现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引诱性虚假宣传、诋毁性比较的虚假宣传。筹款欺诈表现为:众筹网站非法集资、发起人虚构众筹项目、退款欺诈。产品欺诈表现为:价格欺诈、逾期交货或不交货、成品与预售样品不符、制售劣质或瑕疵产品。根据前述风险,预售众筹消费者受害最严重的四大权益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是指预售众筹消费者享有知悉与众筹项目相关的所有真实信息的权利,获取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真实注册信息,众筹款的筹集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进度,众筹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进度,众筹回报的价值、回报形式、回报期限、回报方式等关键信息。自主选择权是指预售众筹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自主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众筹。公平交易权是指预售众筹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保障、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众筹网站或发起人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全权是指预售众筹消费者在参与众筹项目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发起人所交付的回报需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该项权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资金安全。预售众筹消费者相对于发起人和平台而言,在信息获取、经济条件、知识储备、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预售众筹消费者面临着欺诈的重大风险,急需国家干预,对其实行倾斜性保护。从国内的法律制度来看,预售众筹适用的法律规范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由于经济法较传统民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全面,本文将从消费者视角出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来研究如何保护预售众筹消费者的权益。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立场欧美国家纷纷将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纳入金融监管的体系,而预售众筹则由于其金融风险较小,暂时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目前预售众筹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以既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欺诈法等为主。保护预售众筹消费者的权益要坚持两大原则: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国家保护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国家对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尤其是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众筹业可能存在的欺诈、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社会保护原则则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的参与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等力量共同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针对宣传欺诈,需要完善预售众筹发起人和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属于源头治理的有效手段。还要结合事后惩罚手段,如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发起人和平台处以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预售众筹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针对筹款欺诈,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追究发起人和平台的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追究发起人或者平台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针对产品欺诈,通过赋予消费者灵活便利的按比例退款权利、无理由退货权利,结合交易平台先行赔付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等制度,倒逼发起人和平台诚信经营,重视产品质量。此外,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程序的新规定,对预售众筹消费者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具有重要作用,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保护预售众筹消费者的权益对预售众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充分保护网络众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加消费者的信心,提振消费经济,同时又避免“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中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的困境,推进网络众筹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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