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知情权作为平衡公司与股东利益的砝码,只有在完善的理论基础和完备的救济制度中才能实现。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和规范股东知情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本土资源,在对我国当前大量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特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股东知情权涵义和性质阐明的基础上,笔者根据国外立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将公司法、证劵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种学科理论结合运用,对股东知情权相关司法救济制度进行探索性构建。第一部分为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以股东知情权涵义和权利的性质以及立法沿革为切入点,作为整个文章论述与分析的基础,探讨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救济的立法缺失,提出诉讼救济的必要性,为后文股东知情权诉讼救济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主体。有适格的主体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提,文章具体从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和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两个大的方面论述。由于股东身份的多样性以及股权的流动性,使得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必要对此加以厘清。第三部分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举证责任。股东的知情权是数项权利的叠加与集合,由于股东对于知情权请求的不同而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有不同的要求,故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能以单一的标准来要求或者衡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在《公司法》未明确、细致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股东知情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其他程序制度。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诉讼救济程序制度的空缺,使得股东寻求知情权司法救济之路困难重重。鉴于这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中较少涉及,本文具体从股东知情权之诉的管辖法院、适用程序、诉讼时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判决与执行等方面对此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