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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公民身份是近代以来被西方奉为现代性的重要象征之一。塑造理想的公民身份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最好保障。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只有能塑造自由制度的人民,才配得上该样制度。”换言之,现代民主社会如果仅仅单靠制度的建立是不能满足民主政治的维系与发展之所需,一种制度的生成,它有赖生活于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养成。公民资格最先是一般公民基本自由的权利,市民获得了信仰与思想的自由,开始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去追求幸福;私有财产得到了保障,这样导致个人的经济不会因为政治机构的因素而肆意破坏。接着,公民权利便是选举权利等政治权利。此举,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才完全成为可能;也使得民主的真正得以实现,因为权力的主体不是用选票来决定的时候,民主是脆弱的。最后,待民主宪政完成之后,贫富差距这一问题才由社会福利来面对。于此,这样的一个公民才可实现罗尔斯在《正义论》所论证的个人的道德主体。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主张人类共通的理性可以提供公民最小道德观,所以理论建构的分析单位为个人。而且正因为每一个公民都能符合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所以皆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及相等的权利与义务,这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公民身份观。尽管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遭到了社群主义、多元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的挑战,那也是西方在这自由主义的传统下的自我调整。其批评主要有二:第一种批评是要求以主动的公民责任和德行的行使,来补充对公民资格权利的被动接受;它不仅强调公民的权利观念,也更强调公民所应具备的责任与德行的性质。第二种批评的着眼点则在于,为能顺应现代化社会中公民文化多元的发展趋势,实有必要修正用权利来界定公民身份的概念;即着眼于公民身份与集体认同之间的关系,尤是在多元社会中,公民身份的概念应如何能兼顾多样性与一体的认同感。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是在西方传统下产生并发展成型的。尽管它的某些理论前提具有一定普世性,但是我们要从现实的差异性出发探索适合中国的公民身份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