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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税,是直接税,属于地方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不再适用当前情况,沪渝试点改革也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完善房产税法律制度,对房产税进行立法。立法活动首先要做的就是确立立法目的,只有立法目的定位准确,房产税立法才会有指引和方向,对具体税制进行设计才有意义。理论上,关于我国房产税立法目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我国房产税立法目的定位为收入调节税。该种观点认为纳税人通过交税减少总收入,房产多、价值大多纳税,房产少、价值小少纳税,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反对观点认为富人财产形式多样,房产税不能对所有的收入分配都进行调节。第二种观点是将房产税立法目的定位为市场调控税。通过房产税提高房产保有环节成本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反对观点则认为我国高房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通过房产税不可能有效调控房价。第三种观点是将房产税立法目的定位为地方主体税。因为相比其它税种,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且不可移动和隐藏,税收收入稳定。反对观点认为我国土地财政和房产税征收阻力,将其设计为地方主体税不现实。实践中,沪渝试点设计并施行一系列与房产税相关的制度,将房产税用来打压高房价,调节居民收入促进住房分配。两地都是财产税属性不足,商品税属性更强,并没有对高房价造成明显打压;许多富人阶层的高档房产也被排除在调节之外,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也并不明显;另外试点税收收入有限对地方财政贡献很小。总的来说,效果并不理想。通过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确立房产税立法目的需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分几个层次去探讨。结构性减税是从总体上降低税收负担,具体税种则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首先,结构性减税政策本身是为了宏观调控,从长远来说是为了优化税制结构,因此房产税立法目的也应从近期和长远两个角度去定位。其次,高房价和房地产泡沫主要是因为房屋持有成本低,投资投机行为炒高了房价,征收房产税可以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打击炒房行为。进一步分析,房产税税基广泛、稳定,,长期实行可以成为地方主体税,达到优化税制结构的效果。因此结构性减税背景下,房产税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应该为调控税,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从长远来看,房产税立法目的应为地方政府主体税,使地方具有稳定税源,摆脱土地财政。再者,房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施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效果。因此,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直接目的,近期应作为调控税,长远应将其设计为地方主体税;通过征收房产税也会派生出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