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的价值意蕴与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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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网络游戏画面的欣赏不再局限于“玩家+现场观众”形式,如今可以通过交互性极强的网络直播形式,将游戏远程展现给屏幕前的各位观众,即“玩家+现场观众+在线观众”形式。这种新型传播方式突破了原有的物理空间障碍,不仅在宏观上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在微观上使得身处各处且无法亲身体验游戏乐趣的人们实现另一种快感——视觉和交流的盛宴。与此同时,一种新型著作权也随之产生——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且已然进入学术界和实务界,并形成热烈的研究讨论氛围。然而,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扎根我国著作权法领域的过程中,其产生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其“症状”主要体现在“因与现有刑法规范不兼容导致入罪门槛过低或惩罚效果不佳”,并据此对这个新型网络版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更有针对性的理论与实务要求。为应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犯罪,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刑法对于该类犯罪的价值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相应的规范路径,再借此形成一套崭新的方法论,准确适用刑法以更好地保护新时代产生的各类网络新版权。此外,在维护著作权管理秩序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以鼓励、支持、吸引更多的人投入到作品创作当中,成就我国版权新时代的“百家争鸣”。本文共计五万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成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前提问题的厘清。该部分主要讨论了以下四点:第一,明确网络游戏直播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界定范围,就网络直播呈现出的新型特点(即受众基数大、用户粘性大、实时交互性)予以总结并附以可视化图表的展示。第二,从规范、实务层面上考察和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肯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并据司法实务,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第三,分类讨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明确版权归属的认定关键在于玩家(主播)的直播、操作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提出“游戏是否具备创作空间是判断依据之一”的观点。第四,分析主播或游戏平台的直播行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明确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归属于游戏软件版权人”且“直播行为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下,该直播行为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第二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法律保护的规范梳理。就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民法、著作权法、刑法均就一般的著作权作了相应规定,尤其是2020年出台的新《著作权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在定义上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新型作品将更有包容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保护当中,与原有的“复制”“发行”一同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保驾护航。此外,本部分还对与游戏直播画面版权问题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区域性条约进行梳理,就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相关问题一探究竟。第三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其一,从社会背景与政策层面来看,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催生出一大批侵权、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刑法的介入不仅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国家战略与地方政策的要求,也有助于塑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使得直播行业能够在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二,从规范层面来看,民事法律规范仅能解决版权的侵权问题,无法对侵害版权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且现有刑法无论是规范上还是实务中均呈现保护不足的局面,故刑法保护有必要且应当重新审视其保护立场与方法。其三,从理论依据层面,在“法律之母”宪法的指引下,民行刑“三法衔接”是构建多元法律衔接适用体系的必然之举,以服务于版权管理秩序的维护和权利人受损权利的弥补,作为最后保护手段的刑法是三法衔接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应也不能忽视。第四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的问题检视。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保护所存在的一些不足,具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法模式过于集中,并因此产生其犯罪规定与其他部门法规定相脱节的问题。二是定罪情节标准适用困难,一方面表现为适用违法所得数额的可行性存疑,另一方面则是“点击量”“会员数量”等新颖标准无法良好应用于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三是“商业规模”的解释与时代趋势背道而驰,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犯罪中无法“兼容”适用,仍保留此主观目的限制将会令部分犯罪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四是刑法难以解决被害人受损权益的弥补问题,由于著作权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形”,因此被害人无法通过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等程序获得应有的赔偿以弥补受损的权益。第五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的应然价值。制度构建,价值先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价值立场:其一,坚持以统一法秩序观为核心的保护立场,具体包括坚持民行刑三法横向统一保护前提以及三法纵向层次性保护机制。其二,秉持刑法的谦抑性与最后手段原则,在解决了违法性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明确刑法何时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具体可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坚持谦抑性理念。其三,明确利益衡平指引下公私价值兼顾原则,法律要坚持公众与私人利益的衡平原则,兼顾公私价值的平衡,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当中包含坚持著作权法领域的利益衡平原则以及重申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补偿。第六部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刑法保护的实然路径。其一,强调探索集中型向结合型过渡的立法模式以及民行刑三法紧密衔接的重要性,主张推行民行刑“三审合一”的审理机制。其二,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之定罪与量刑,即确定复杂犯罪客体及其主次关系、摒弃主观目的限制以及引入活跃用户、曝光量等综合考虑因素。其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履行补偿协议的,可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考察,并基于此适当降低罚金刑,以强调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和弥补。众所周知,互联网是锋利至极的“双刃剑”,网络游戏直播亦是如此。为了我国能在游戏直播以及游戏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借互联网的传播力量进一步迈向国际舞台,不仅要秉持一贯的民法、行政法保护,更要守住刑法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最后保护,避免刑法成为“短板”,恰恰是这最后一道防线才能保证版权保护体系的稳定和完整。明确且坚持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刑法保护,不仅有助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落地生根,还有益于其他新型网络版权的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刑法如何在保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和维持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之间取得一个精妙的平衡点,着实是一个值得不断思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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