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确认利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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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权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是法院依当事人之请求进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当享有私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法院才有权力和义务受理并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因而当事人寻求审判救济而提出的请求,须有被保护的必要。确认之诉作为传统三大诉讼类型之一,虽然在实践中适用的频率并非最高,却也已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及国家司法资源的影响,确认之诉的适用不可能漫无边际,设置确认利益这一要件意在衡量当事人提请的确认请求是否具备法院应对其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及预防纠纷或彻底解决纠纷的实效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在适用确认利益这个概念,然而,法律规定的零散化及非针对性,对确认利益的性质定位错误,导致我国法院在确认利益的审查上存在审查标准混乱、审查程序错配等问题,本文围绕前述问题,在进行比较法分析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配套措施,这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本硕士论文正文共分五个版块,共三万三千余字。第一个版块对确认利益的基本理论作介绍,旨在为下文的讨论提供理论铺垫。这部分主要介绍确认利益的内涵、审查的必要性等。旨在突出确认利益的实践价值及实践需求,回应确认利益可取代论。第二个版块主要论述了确认利益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而提出我国法院在审查确认利益时存在审查标准混乱僵化、有时候确认利益适用缺位、审查程序错配等问题。审查标准的混乱带来法院系统法律见解的极度差异及截然相反的司法倾向,甚至可能架空执行异议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功能。将确认利益错置于起诉程序中审查带来了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当事人程序保障缺乏、审查程序反复等问题。第三个版块主要分析了我国确认利益审查问题的成因。审查标准混乱等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无关于确认利益的明文规定,或许也与确认利益的学说上争鸣不断有关系。将确认利益定位为起诉要件与确认利益具备的程序和实体两大领域交融的特性不符,这与源于苏联的二元诉权说不无关系。第四个版块则主要以比较法为研究视角,为了满足法系上的同源而产生的易兼容性,本文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确认利益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学说争议等内容,以期为我国确认利益的审查提供借鉴。第五个版块主要论述尽管确认利益审查带有利益衡量的质地,但还是应该回归成文法。本部分首先提出在我国立法对确认利益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在进行确认利益审查时可予依托的法条基础,即在适用民诉法第119条的基础上配合民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保证其适用正当性。为作长远计,我国还是应采取明文规定的路径。其次,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已经有初步共识的内容——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尝试提出切实可行的确认利益审查标准。具体从何为适当的确认对象、纠纷解决手段的适当、是否具备即时确定的利益等三个方面来展开,这其中亦对确认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协调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最后,在厘清确认利益的性质应属诉讼要件后,结合我国的庭审架构,建议将确认利益后置于庭审程序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分别是:后置审查之审理原则、裁判形式、释明权行使、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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