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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侵权和解协议、违约和解协议、赡养协议等协议形式,上述协议形式均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为约定之前,既已存在一个法定的必须负担的责任或者义务。本文称此种协议模式为“法定义务再约定”。法定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定义务仅指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担的第一性义务。广义的法定义务除包含狭义的法定义务之外,还包括所有的第二性义务。由于法定义务具有抽象概括的特点,为明确其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因此有进一步约定的必要。法定义务再约定在结构上由两部分构成,即“法定义务”和“再约定”,其中法定义务是前提,再约定是核心。但是法定义务再约定并非“法定义务”和“再约定”的简单相加,而是以法定义务为前提的再约定与以再约定为核心的法定义务的有机结合。法定义务再约定具有“确定效”,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将“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使相对抽象概括的法定义务具体确定。法定义务再约定与履行协议具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且二者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在性质上,法定义务再约定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这种特殊合同的特殊性及其效力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成立要件上,法定义务再约定除须具备普通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要求再约定的内容与法定义务存在关联性。在生效要件上,法定义务再约定除须具备普通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要求再约定的内容与法定义务一致。由于我国针对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立法规定比较简单、松散,因此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建议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在债权编总则部分针对法定义务再约定制定总则性的规定,在债权编分则部分,单列一章专门规定法定义务再约定。本文共包含四章,第一章为法定义务再约定概述,论述了法定义务再约定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成立要件;第二章为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类型化分析,重点论述了不同法域中典型的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类型。第三章为法定义务再约定的效力,对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确定效、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无效等不同情形分别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为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立法建议,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对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立法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立法建议;最后为结语,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