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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由于举办奥运会颁布了禁烟令,2010年上海市由于举办世博会也进行了无烟环境立法,2010年5月,卫生部发言人声言截止到2011年我国将禁止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三次事件都引起了广大群众对公共场所是否应当禁烟的讨论,包括二手烟草烟雾的危害是否确实存在,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双方之间的权益如何平衡,等等。但从法学角度对无烟环境立法进行分析的文章还不多见,有也多是些散乱短小之文,且主要是介绍国际上的一些经验。本论文拟对无烟环境立法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包括无烟环境立法的法律依据及理论依据,并具体运用权利理论和比例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加强对无烟环境立法的法学研究。本研究将限制在无烟环境立法领域之内,对烟草广告和烟草税收等其他问题不予探讨,所谓无烟环境立法是指通过法律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其他可能场所建立100%无烟环境。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文献查阅法、比较法、举例论证法和理论分析法进行了研究。进行这样一个主题的研究还需要对国内、国际无烟环境立法现状和研究现状,有清楚的了解,这需要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来完成。同时,对于权利理论和比例原则也要能熟练驾驭。该文于此都有所体现,其大致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部分,这里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其次是第一章“中国大陆立法述评”,这一章对我国大陆无烟环境立法现状进行了论述与评析,包括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及存在的现实困难。第二章为“立法之法律依据”,该章节追寻了无烟环境立法在国际法及国内法上的依据所在,国际法上的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内法有我国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第三章名为“立法中的权利理论”,该章运用权利理论对无烟环境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论述权利之正义的内在要求、权利与自由的区别,进而回答了吸烟是否可作为一项权利存在,对吸烟进行限制的标准和限度在哪,这个标准和限度将为哪些场合应当建立无烟环境、可否设立吸烟区等问题提供答案。第四章是“比例原则运用”,这部分首先对比例原则作了简短的概述,进而回答了建立无烟环境为何由行政法介入、介入的时机何在,并对无烟环境立法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考量,这些分析都是运用比例原则来完成的。最后是结语部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已过五年之期,按照其规定,我国政府应当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暴露提供普遍保护义务,也就是说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建立100%无烟环境。然而且不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单就立法而言、我国同公约之规定就落后甚多,故此,需要统一认识,从立法上跟进。但考虑到我国控烟存在的现实困难,可以地方立法先行,地方无烟环境立法可以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宪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以突破中央无烟环境立法。无烟环境立法的目的与内在理念是保障非吸烟者的健康权,为了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而限制吸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有人提到吸烟也是一项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这就混淆了权利与自由的区别,吸烟是个人选择的自由,但并非一项权利,因为权利还应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只要吸烟行为危害到他人健康就当予以禁止,基于此,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都要禁止吸烟,并不能设立吸烟区,也不能采取通风换气等其他替代措施,因为科学证据显示,这些方法都不能有效地防止二手烟草烟雾暴露,而二手烟草烟雾暴露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水平。为了保障非吸烟者的健康权,也是为了善意履约之故,我国应加快无烟环境立法的进度,由行政法介入,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建立100%的无烟环境,不采用其他替代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要求,也是符合权利理论和比例原则等相关理论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