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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在其所著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呼吁保障罪犯的人权以来,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却长时间被忽略。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引起社会的关注,一时间,超期羁押、错误裁判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公检法普遍重视强制措施的期限和对证据的审查,一些社会敏感案件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受到了社会普遍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障,而与此同时,人们却忽视了刑事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简而言之,被害人是自身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有权对于处理不公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异议,因此被害人在诉讼阶段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研究角度,笔者自2006年以来一直从事公诉工作,审查起诉过较多涉及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对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存在的问题有直观的了解。因而笔者选择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所办案件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进行总结,同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进一步完善的路径选择。文章首先考察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从不同社会阶段考察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其次,通过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界定,考察其他各国对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做法。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对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基本权利的规定,来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的第五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司法制度和实践方面的不足。文章的最后,为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法规方面以及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建议,切实维护被害人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