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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该《公约》第五章“资产的追回机制”中明确规定了没收腐败犯罪所得制度。该程序的设置不仅解决了在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在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下,能够不经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最大限度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问题,而且该制度的设置还顺应了当前国际社会反腐、反恐的形势,为各国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提供了依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基于《公约》的规定,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该程序的设置顺应了当前国际、国内反腐、反恐的形势,是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履行《公约》基本义务的要求。同时,该程序的设置兼顾了严惩和预防的双重价值取向,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此外,该程序就其程序的核心内容而言,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别的诉讼性质、特别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体现了《公约》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当然,中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一些制度方面还和《公约》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参照《公约》的规定,明确没收对象的范围、明确程序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明确司法协助的问题等制度方面的规定,以便更好的履行《公约》的义务,早日实现与《公约》的全面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