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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料,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中不可或缺。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而且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损害的不仅仅是人体的健康,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也是非常巨大。为此,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上发挥其保护与保障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从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惩罚性保障性两个方面着手,并借助风险刑法理念及严格责任理论阐述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现状分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进行相关叙述。从犯罪构成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概括性的分析。并对我国刑法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上存在的不足加以分析,例如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略有不妥。同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范围尚不全面,例如刑法对食品类犯罪行为调整范围过窄,对于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作为行为均不能入罪等。在刑罚设置上,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设置不完善,资格刑缺失。第三章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针对上一章节提出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在罪名的完善上,例如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应当增设相应的刑事责任等;在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方面,现行刑法主要侧重生产、销售行为及监管行为,还应当对食品的种植、养殖及流通环节的行为也加以规制;在刑罚适用方面完善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