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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情况下,适应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通过产权关系等联结纽带,由众多法人企业组建而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现象,具有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特征,对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集团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大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集团,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国民经济的结构,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由于企业集团自身结构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与之相应的企业集团所得课税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国家为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合并申报纳税可以使企业集团获得诸多好处,它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集团化发展的政策倾向。然而,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对合并纳税的条件限定过严,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过小,很多企业集团特别是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合并纳税的好处。同时,合并纳税也造成了税收征管措施不健全、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等问题。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我国企业集团化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和经济调控政策的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对企业集团所得课税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成为必然。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已经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之中,培养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迫在眉睫。如何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来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企业集团合并纳税而造成的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在我国已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在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搞好企业集团所得课税问题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促进企业集团发展,使税制更加完善、有效”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文章始终。本文首先探讨了企业集团及其所得课税方面的一些基本概念,为以后的分析做了一些铺垫;接着分析了我国企业集团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比较概括了国外在企业集团所得课税方面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所得课税制度的建议。
本文综合运用了所掌握的财政、税收等理论知识,通过应用实证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相结合、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相结合、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
总体上,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企业集团及其所得课税概述”。企业集团是以一个或若干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资本为主要纽带,将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它在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企业集团的成熟形态一般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四个层次组成。企业集团主要有以下特征:多纽带联结、多层次并存、多元化经营、本身的非法人性、跨国性经营、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有多种纳税申报方式,总分公司汇总申报纳税,母子公司不仅可以单独申报纳税,而且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单独纳税与合并纳税,二者分别体现了法人实体观和经济实体观,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合并纳税可以使企业集团获得很多好处,如通过母子公司的盈亏互抵,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提高风险承受能力,集团内部的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等。
第二章是“我国企业集团所得课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以申请合并纳税。严格规定合并纳税申报条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股权的分散,以及《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一个企业全资控制另一企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可以满足合并纳税申报条件的企业集团少之又少,大多数企业享受不到合并纳税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必须重新界定合并纳税条件,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在企业集团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纳税申报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系统软件功能不完善、税收检查不协调等。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也造成了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成员企业所在地税收转移到了总机构所在地,这影响了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是“国外企业集团所得课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外企业集团所得课税制度大体可分为三类:完全税收合并制度、共同分担制度和集团分担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以促进本国企业集团的发展。但各国对合并纳税条件的规定有些差异,特别是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差异较大。国外企业集团所得课税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有:适当放宽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条件;将国外子公司排除在合并纳税范围之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合并纳税;对合并纳税的管理比较规范;企业集团所得课税征管方面,应体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等。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所得课税的政策建议”。在完善合并纳税制度方面的建议有:拓宽企业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以期达到促进税收公平、提升企业集团竞争力的目的;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不分企业性质,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都可申请合并纳税;简化母公司申报职责,母公司只以汇缴企业身份出现等。在征管体制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机制,申报表的设计、申报时限、申报方式等应切合实际,方便纳税人申报;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监管,建立专业队伍,适应所得税监管新要求;依托技术支持,搭建所得税信息平台,进一步开发和扩充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功能,加强信息交换等。解决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关键是确定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征税权。既参照国际上由总机构合并纳税惯例,又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地方共享特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对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取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和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同时行使征税权做法,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对于少数经批准的大集团的总公司可以由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独立行使征税权,同时建立企业所得税的地区间返还机制;铁路、航空、金融等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的个别行业或企业,也可以由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独立行使征税权,不对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进行税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