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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多次强调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产权问题,在实践中也就是确定相关财产权的问题,即物权确定问题。主要是使农村林地作为一种财产资源发挥其效能,体现农村林地物权性和财产性,赋予林地承包经营者完整的林地及林木的物权,这是市场经济对农村林地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其不可或缺性及经济的“外部性”,决定了林权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物权不同。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影响着农民的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而也影响农村经济建设的步骤,最终会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总目标。建国以来,山阳县集体林区林权,经历了从分到合、又从合到分的过程。每个阶段的林权变革,都深受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呈现出其局限性。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深化,现有林权制度中存在的主体不明晰,各种权能界限混乱,政策执行缺少规范性与统一性,权利、责任与义务缺少约束机制等问题逐渐出现。山阳县是商州市重要的林区,从2007年9月份开始实施“明确物权、降低税费、搞活经营和规范操作”为内容的集体林权改革,给农民带来一定的好处。尽管如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客观环境的相似性,决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探索与发展。为此,基本研究从对物权法和林地用途管制理论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山阳县集体林区改革的结果及存在问题。在充分了解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李家源村、沙沟口村和街道村为样本进行为期20天的实地调查,并结合山阳县正在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围绕明确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让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等改革目标,提出集体林改的一般原则:在坚持林权集体所有制原则上,强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与财产性,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度集中的原则;承前继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原则;有利于持续、协调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尽快完善森林资源培育机制,优化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鼓励林地适度集中与集约经营,促进林业现代化;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尽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市场;改革林政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服务型政府;开展林业职业教育,实现林权保值增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