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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我国在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了“交强险”制度。此后,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本文以“中国交强险第一案”为切入点,结合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理论、传统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的区别、交强险国内外立法现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多角度对交强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理论及实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阐述笔者支持以法定债务共同承担说理论为基础,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从而明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应是法定共同被告的观点。文章在此基础上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等角度采取措施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以期更有效、更公正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更好的发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为交强险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概述。这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关系及其理论依据,同时分析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其中重点论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六种理论学说。第二部分为国内外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发展概况。包括国外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发展概况和我国交强险制度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发展历史。第三部分为我国交强险制度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诉讼中法律地位规定的评述,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有必要通过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的方式,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以更好的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实现立法宗旨。第四部分为完善建议。本部分试图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议从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明确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从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中法定被告的诉讼地位,以期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