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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两层利益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平衡各方利益尤为重要,这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和更高生活追求的实现,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劳动合同也从追求形式平衡逐渐向追求实质平衡演变,同时注重兼顾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劳动力的流动性也显著提高,同时科技日新月异,在传统用工模式下演变出许多新型用工模式,义务来源更加多元化,案件类型扩大至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合同等更广的范围,不再限制于辞职、工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常见的劳动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都需尽到善良保护义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也愈加体现出其重要性。其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还未被法定化,面对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在实际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但是对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问题的解决尚不充分。当前,我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问题,因此,构建系统而全面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对理论和实践都很迫切。附随义务的形成依赖于德国的判例学说,自此以后,其他国家都对附随义务进行了规定。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财产及人身上的利益。首先,劳动关系兼具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用劳动力交换报酬;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存在的差距又决定了在每个独立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从属性,劳动者为他人盈利目的而劳动,且劳动者本人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关系下的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源生而来,劳动关系的特征也影响了附随义务的发展。针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本文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雇主和雇员为划分角度分别研究各自的附随义务,首先,雇主附随义务中最基本的就是雇主的保护义务,保护义务居于中心地位,其他附随义务也逐渐发展起来,保护义务主要包括:选任有能力的工作者、确保安全工作环境、安全的装置和设备、保护劳动者财产。当今时代,劳动者在用自身劳动力换取报酬的同时,对于在工作中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也充满了强烈的愿望,因此,雇主负有促进义务,包括提供工作的义务和职业培训的义务。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劳动关系中,雇主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履行中和终止时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协助义务则是为了雇佣关系结束后使雇员未来进入市场获得更有利的机会。雇员的附随义务中忠诚义务是最为核心的,其他义务由它衍生而来并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忠诚义务意味着劳动者基于雇主的最佳利益而行为,避免损害雇主利益,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建立信任机制。其中作为的忠诚义务可以分为告知义务、服从义务、注意义务;不作为的忠诚义务可以分为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不当言论限制义务。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因为立法的缺乏和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案件定位不准确等问题。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化研究对我国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构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确立下来“个别规定”和“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完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相关内容,对于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和完善,构建完备的体系,使理论和实践相互完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