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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屡屡发生合同诈骗、合同欺诈等行为,而且形式各异,给交易一方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结合具体案件,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在本文中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为视角,通过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分析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本案的定性、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共同犯罪和逮捕必要性及其适用,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并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了基本案情和相关证据,以及侦查机关侦查结论和检察机关审查结论,并提出对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大中电器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在银行办理了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周某与杨某某签订了虚假贸易合同,被告人杨某某向银行提供上述贸易合同和盖有周某公司财务章的增值税发票,顺利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杨某某公司未及时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而由大中电器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履行债务后,大中电器随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因其公司无钱偿还杨某某借周某的1000万元借款,公司现有财产因周某抵押在先,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归周某所有,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大中公司1200多万元巨额财产被骗。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案三个焦点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学基本理论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合同诈骗罪定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得出结论。作者认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共同犯罪且无逮捕的必要。第三部分,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视并作了评价。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重点思考分析了我国的逮捕制度、逮捕必要性和审前羁押制度。作者认为,逮捕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运用得当,对待逮捕必须持谦抑、慎重的态度,对逮捕的必要性和羁押的必要全面进行审查,以尊重和保障其人权和合法权益。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必须不断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周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结合相关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本案所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尝试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