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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均有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侵权补充责任制度作为一个我国独创的比较新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护权利人权利具有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同时,更加有利于使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从而促使各个责任人积极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减少侵权的发生,扶正社会风气。但是现阶段,该制度在理论研究上还比较薄弱,立法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因此,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从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出发,通过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类型,构成要件,适用等方面的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找出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在以上问题的不足之处,以期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完善。第一部分:从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出发,通过对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结合学界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的不同观点,总结出侵权补充责任的两个关键属性:顺序性与差额补充性。之后总结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征,然后通过对侵权补充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性质的比较,如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请求权竞合等,总结出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即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是数人共同致人损害情形下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全新的责任形态,可以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传统的民事责任形态一道来共同解决民事责任问题。为了清晰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还与替代责任、补偿责任、垫付责任等存在某些共性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对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的条件进行了阐述,需要在有基础责任存在的条件下、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在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补充责任人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侵权补充责任的设置才得以适用。第二部分:阐述在侵权补充责任立法中存在的补充责任类型问题。先就侵权补充责任的三种表现形态进行了总结,即法定义务不履行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约定义务不履行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数个侵权行为的偶然竞合。之后对立法上存在的侵权补充责任类型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校园事故中补充责任的确定无疑;劳务派遣单位和特殊场合下监护人补充责任的争议;个人帮工、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中补充责任的应予考虑。第三部分:对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一般要件中的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的认定步骤、权利人受有损害的损害范围、权利人受有损害与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之后,笔者根据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上的特殊性与适用中的复杂性,总结出了另外一个适用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即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分析了侵权补充责任中效力的有关问题,即责任份额承担与侵权补充责任人所享有的追偿权的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对侵权补充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承担做了有关的理论探讨,界定了两个责任人所需承担的份额。同时,认为应赋予侵权补充责任人以追偿权来保障其自身不承担超越自己责任范围的赔偿义务。第五部分:对侵权补充责任之诉的性质、侵权补充责任人的顺序抗辩权以及侵权补充责任之诉中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相关探讨。认为侵权补充责任之诉应是一种“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第六部分:总结了侵权补充责任制度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即:对按份责任以及连带责任进行补足;解决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顺位问题,彰显公平;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力地保护受害人权利;督促负有作为义务的补充责任人履行义务。之后,结合前五个部分中提到的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我国现行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不足,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建议。完善的建议包括:加强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理论方面研究,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一般性的规定,明确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确定两者的责任份额,明确侵权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健全诉讼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