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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为新项目筹集资金时,它面临多种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不同的融资模式其成本和风险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国有企业增量发行改制而来,使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逐步形成了一种“非均衡二元结构”的格局和“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非均衡的二元结构使得大股东往往利用掌握的控制权牟取自己利益最大,因此,与国外上市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模式的选择上偏好股权融资,在股权分置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这种状况将会继续维持。研究不同股权融资模式存在的利弊,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确选择恰当的融资工具,顺利获得生产稳定资金,并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发挥。本文从现代融资理论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矛盾着手,逐一分析了选择不同融资工具的原因及该融资品种产生的市场影响,并在分析每个融资品种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融资模式的创新。 我国的再融资方式主要以股权融资为主,经历了一个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由最初的配股向配股、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同时并存的转变——这一转变证明了我国再融资市场向成熟的不断迈进。 配股是证券市场上出现得最早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也曾经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融资工具。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不过,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新的再融资品种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逐步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配股已退居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次优选择。纠其原因,主要是近年上市公司可选再融资品种的丰富改变了其“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曾经的主流品种,配股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二元制”股本结构的存在,在配股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法人股股东弃配的情况,因此在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募集发展资金时,流通股股东承担了主要的出资责任,造成法人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问题;上市公司在配股前后由于投资者对配股方案的认可程度、上市公司净资产变化等原因会造成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导致配股前后股价幅度差异较大;对上市公司自身而言,大部分公司为了取得配股资格往往虚增利润,出现所谓的“保配”现象,而配股后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无法保持利润的同比增长,没有起到增加主业的效果。 增发新股作为股权融资的方式之一吸纳了新投资者,通常被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运用。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上市公司进行增发再融资是促进公司重组、业务成长的重要手段之一,让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再次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资本市场。我国上市公司增发始于1998年7月,2001年颁布中国证监会1号令后,增发正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方式。增发规定中宽松的条件吸引了许多上市公司,不少原先已明确提出配股方案的上市公司也“弃配改增”,纷纷推出增发方案,掀起增发热潮。2001年下半年由于市场原因,增发的核准难度加大,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增发在我国证券市场盛行一度后经历了“用脚投票”的尴尬局面,引进增发方式的初衷未能得的实现,总体来看,我国的增发模式存在三个主要弊端:首先,增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增发价都将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且增发后流通市值将大幅度提高,但短期内业绩却难以改观,因此增发方式下流通股老股东无论参与或者不参与增发均会受到一定损失;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不管是否参与增发,都能享受到净资产的增长。其次,增发新股条件的降低,吸引了一些没有好的投资项目不需要资金的上市公司来凑热闹,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资金饥渴症”现象,导致增发逐渐蜕变为部分上市公司过度“圈钱”的工具。增发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能使上市公司提升业绩,甚至有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实施增发后反而有大幅度的下降。增发后就“变脸”已成为增发公司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第三,增发导致股价下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增发新股后流通盘扩大,对股价有向下的牵引作用,导致股票价格重心下降;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当部分实施增发公司“恶意圈钱”导致业绩下滑,因此二级市场股价暴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有“转换条件”的公司债券,其实质就是期权的一种变异形式,因此可以把可转换债券视做“债券”与“认股权证”相互融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了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故而与单纯的筹资工具或避险工具相比,无论是对发行人,还是对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都更有吸引力。2001年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兼具股权性融资和债券性融资双重优点的可转债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融资额逐年递增,远高于同期配股和增发的融资额,成为再融资市场主力军。但是在仔细分析可转债发行的过程后,不难发现可转债并不如市场最初期盼的那样完美:首先,可转债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为这个产品在设计上就钻了市场结构缺陷的空子,即股权分裂的缺陷,流通股股东转股的价格是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参照,始终高于非流通股股东的形成股权时的每股价格。因此股权分裂使可转债的发行客观上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带来了潜在的损害。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发行可转债融资额以及融资门槛的限定十分宽松,前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的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公司即可提出下一次可转债发行计划。但是经过转股,公司此时的净资产已较上次有所提高,这使得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融资额愈来愈大,而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愈来愈短,可转债逐渐演变成上市公司的圈钱工具。 认识到配股、增发和可转债各自的弊端后,市场呼唤融资产品的创新。上市公司也在这三种融资模式之外另辟蹊径,信托融资计划被引进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被相继采用。与配股、增发相比,认股权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原流通股股东的损失并提供有效的事后约束机制,解决目前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在再融资及募集使用中开阔思路,加大创新的力度,增加融资方式的灵活性,利用证券市场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取得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