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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指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义务。这一原则的法律属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第二,这一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一方面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另一方面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不损害国外环境。第三,这一原则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众多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特性看,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法律效力得到国际社会认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具备了上述四个基本特征:第一,从条约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各国法律确信来看,这一原则的法律效力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第二,通过考察具有普遍意义的多边条约及有关领域条约谈判过程可以看出,这一原则已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第三,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价值,也是其他国际环境法规范的立法基础;第四,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具有“公益性”特点。可见,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需要强调的是,片面强调国家主权而置他国利益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于不顾,或者片面强调不损害国外环境义务而对他国主权权利横加干涉都是不能接受的。这一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对未来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还需要指出,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虽然已经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即国家应采取何种“适当注意”,仍无共识,可以说这一原则的适用还将是极其复杂和敏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