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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害及其救济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对事故中无辜的受害人及时、充分、有效地进行法律上的救济是环境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立在传统个别责任基础上的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侵权造成的严重后果,特别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虽能确定而其负担能力有限时,更是束手无策。环境侵权的严峻现实,迫切需要我们从新的理论视角和新的制度设计来找寻救济受害人的新途径。在此背景下,借鉴西方国家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救济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成为解决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契机之一。故笔者选择了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这一角度,研究如何充分有效地对环境侵权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失尽量降到最小程度。在写作过程中,笔者综合运用了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概念、理论基础、西方国家的制度实践以及我国相应制度的构建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首先,文章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认为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是在环境侵权领域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适度调整或补充。具体体现为:在保持实现传统民事赔偿责任救济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诸如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由社会特定组织或不特定个人的集合来分担或消化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文章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作了详细分析,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传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局限性的冲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是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两个动因;而民事赔偿责任理论基石的演变(从“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和利益衡平理论在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发展(从“个体利益衡平”到“多元利益衡平”)是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再次,文章重点对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两种典型的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在国外的发展作了比较法考察,为我国构建类似制度提供借鉴。最后,文章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笔者个人角度探讨了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