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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它能够弥补劳动立法的漏洞、修正劳动合同本身的缺陷。该制度可以通过劳动者组织和雇主组织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谈判创建劳资合作的良好氛围,以最小的代价避免罢工等巨大社会危机的出现,最终达到维护劳动者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目的。但是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因为缺少健全的理论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构建,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有关资料的分析综合和归纳演绎,对从劳资自治的角度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从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影响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现状、集体谈判制度中确立劳资自治理念的必要性、确立以劳资自治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可行性和从劳资自治的角度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四个角度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的关系,然后详细剖析了我国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不足、集体谈判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劳资双方思想中劳资自治意识的不够导致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中缺少劳资自治理念,影响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在分析制度层面的不足时,笔者分别从政治层面的高度和法律层面中工会和雇主组织制度、劳动标准的不适当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和交流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部分力求从《劳动合同法》实施造成的尴尬局面、集体谈判制度重新构建的角度、对社会发展效率的追求和劳资双方意识形态问题的解决四个方面来论证在集体谈判制度中确立劳资自治理念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集体谈判制度本身蕴涵劳资自治理念、国家设定的劳动标准为劳资自治设置了底线、集体谈判制度的长期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和国外劳资自治的成功经验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了我国存在实行以劳资自治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从劳资自治的角度进行了制度上的构建,包括对工会和雇主组织双方主体制度的改革、将集体合同的审批制度变更为登记备案制度、确立罢工权以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力量、明确劳资双方的不当劳动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为谈判陷入僵局而设置的处理机制。该部分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学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予以完善,特别是在确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建议扩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职权,力图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