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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对商标法上的混淆理论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消费者在消费时能够正确区分和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能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就成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根本标准,混淆理论也就成了商标法上判断商标侵权的最重要的理论。 本文第一章主要从混淆的概念和混淆理论的法律基础着手,指出商标法上的混淆主要是指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就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这种错误认识,表现在混淆的种类上,就有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之分。之后,笔者综合分析了各国对混淆标准的认定,从而得出结论:认定是否构成混淆,应该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别着手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就是要综合考察消费者、被诉侵权人、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等要素,来判断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从而认定侵权与否。 第二章具体列举了商标法上的混淆类型。除了商标之间的混淆,商号与商标的混淆、域名与商标的混淆、反向混淆、平行进口中的混淆都是商标法上混淆理论所应关注的类型,对它们的探讨对于混淆理论的完善也有重要意义。在该部分中,笔者还对与混淆理论有密切关系,但实际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合理使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第三章则详细分析了混淆理论面对的两大挑战:联想理论和商标淡化理论。通过对二者的分析,笔者认为,联想理论与淡化理论并不能取代混淆理论。混淆理论在面对商标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时,并非已无用武之地。联想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而淡化理论只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有可取之处。在判断商标侵权问题上,混淆理论仍然是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理论。 最后,本文在结论中指出,虽然商标的表彰功能在现代社会愈发显著,但指示功能仍然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因而,保障商标的指示功能的混淆理论仍然是商标法上最重要的理论,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根本标准,对它的探讨,在商标法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