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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研究领域,我国正在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使得权利放弃问题凸显出来。以权利放弃为视角研究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和选择,同时更加谨慎地对待诉讼权利的放弃,最终服务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从被追诉人的角度,诉讼权利放弃是他对已知晓和理解的诉讼权利有意识地让渡或抛弃。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前提是他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且他能够知晓、理解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放弃某种利益而换取另一种利益,因此,被追诉人可以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诉讼权利。被追诉人经过权衡利弊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决定,是他对冲突利益的衡量和取舍,应当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有助于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满足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实践需求。在美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赋予被追诉人诸多基本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都可以被自愿放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宪法判例确立了丰富的权利放弃规则。其中,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这两项“米兰达权利”、放弃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帮助权、放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及通过有罪答辩一揽子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等基本诉讼权利,在美国法学界最具争议,也最值得深入探讨。我们应当辩证地分析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既要看到对抗式诉讼制度对被追诉人的自治性和选择权的尊重,又要认识到权利放弃的过度化和任意化最终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利益。因此,权利放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我国同样存在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现象,被告人认罪认罚构成对接受普通程序审判以及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重要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他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存在一个完备精密的正当审判程序可供被告人选择。法庭必须谨慎地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防止发生强迫认罪和错误认罪的情况。被追诉人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原则上应当允许被追诉人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律师辩护权,但是为了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有必要对律师辩护权的放弃作出合理限制,并且为被告人在审判中自我辩护作出特别的安排。我国应当逐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同时允许被追诉人放弃这两项诉讼权利,通过调整权利放弃有效性标准的宽严,避免过度削弱侦查人员依法获取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能力,促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