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实验室认可研究——以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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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改革一直是我国诉讼法学领域内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从鉴定人、鉴定机构管理、鉴定标准的应用等方面已经做了相当全面的剖析,但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上要求通过实验室认可方面的研究,只限于实验室认可本身的规范和司法鉴定机构在实验室认可中的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对实验室认可在司法鉴定改革中的法律意义和现状分析研究不够。故本文以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着重通过法理阐述和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司法鉴定改革中的实验室认可问题。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改革的社会和法律背景,同时简要回顾了司法鉴定改革领域内相关的学术成果,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出发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目的  第一部分“司法鉴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该部分首先明确了司法鉴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概念,同时重点通过法律层面的依据、法理层面的反思以及实践方面的需要等三方面论述了实验室认可在司法鉴定改革中引入的原因。  第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中实验室认可开展的现状”是对司法鉴定机构中实验室认可工作开展的状况的概述,在对比了《决定》出台前后的实验室认可开展状况后重点介绍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中实验室认可工作的现状,并解释了选取公安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研究视角的原因,指出了实验室认可对司法鉴定改革在法律、观念和实践三方面的影响。  第三部分“实验室认可在公安司法鉴定改革中遭遇的矛盾”,该部分从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鉴定人身份的两重性之间的矛盾、认可体系中的依据明确性和刑事案件要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体系中对抱怨处理的原则性和出庭质证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体系中实验室地位的平等性和公安鉴定机构的层级性之问的矛盾、检验结论的唯一性和允许表达不同鉴定意见之间的矛盾等五方面介绍了实验室认可在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部分“制度化解决改革中的矛盾”从建立强化专业性、弱化身份特征的执业鉴定人资格制度、适应公安司法鉴定特殊要求的鉴定标准准入制度、纳入实验室运行体系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独立的、去行政化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保障相关人权利的再鉴定、另行鉴定启动制度等五方面制度的角度来寻求现实当中存在的矛盾的解决方法。  第五部分“结束语”,再次从司法鉴定对侦查和审判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法律地位,强调了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开展对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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