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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但传统的政府灾害管理和救济方式,对农村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力度远远不够;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经历曲折变化,发育程度低且一度萎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它并没有发挥其对农业的保护伞作用。近年,农业保险作为WTO“绿箱”政策,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迅速发展。2004年至2008年,中国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从开始试点到规模达到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并成为国内发展速度最快的险种。但是,农业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却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本文认为,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农业巨灾损失的有效方式,可以减少巨灾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冲击。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政府应该始终扮演重要角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问题,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式展开研究;以期对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论文选题背景做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对农业巨灾保险及其市场机制一些概念上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使后文的说明和解释更加清晰;第三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为什么需要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进行干预;第四部分主要以市场增进理论为理论依据,从实证的角度,通过对世界和典型代表国家的考察,总结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主要方式;第五部分则结合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现况,提出了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纠正现实或预期的市场失灵即成为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主要原因。论文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了这种市场失灵及其表现。供给方面:农业巨灾风险不可保性及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需求方面:风险低估、撒玛利亚人困境和保险支付能力不足等。文章结合目前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主流理论——市场增进理论,采取实证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政府如何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进行了考察。市场增进论认为,如果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政府的干预应致力于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主张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效率,但不应该挤出和替代保险市场。在实践中的经验也证明,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最主要的方式是保费补贴和保险立法;提供再保险也较为普遍,尤其是在亚洲地区;还有一部分政府也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A&O)进行补贴;同时,很多国家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干预政策,例如对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支持、农业保险意识教育和宣传以及对保险公司员工的培训等等。对美国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方式进行的详细分析和归纳得出:保险立法、以保费补贴为主的财政支持、再保险支持、免税措施以及包括建立保险数据库、费率厘定、全国性险种条款、作物定损标准的制定、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等方面的监管和技术支持等是政府主要的干预方式。最后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制度建立的现实需要和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几点建议。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各个地区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但并没有完善和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健全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保额的政策性保险与较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即国家补贴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只承担低保额的保险责任,有更高农业巨灾保险需求的,则可以自愿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满足。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必然选择,或将成为巨灾保险发展的突破口。文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状况,提出了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为寻求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文章概括性的分析了目前中国发展速度最快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速发展将是一个契机,它不仅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正面的示范效应、有意义的经验框架,而且其本身的发展也需要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将是未来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政府干预机制的具体措施,包括依法推进和规范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建立多渠道筹集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巨灾保险及再保险保费补贴、紧急贷款等多种方式的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及完善相应配套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