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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而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过,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都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早期的破产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资不抵债状态。早期的破产立法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为使所有的债权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而设计的一套程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破产法的主要考虑点转变为帮助债务人尽快从失败的经营中摆脱出来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破产立法从对债权人的保护转为对债务人的保护的发展趋势,使我们了解:破产立法实质是在寻求通过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来解决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破产法依照什么顺序、如何公平公正地对破产财产进行补偿性分配,以实现一种补偿性的利益平衡,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法旨在构筑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及效率。因此,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至关重要。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旧的思想观念影响,不存在破产法产生与实施的条件,不仅没有制定破产法,而且将破产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加以排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观念是益得到确立,破产立法的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逐渐出台,一些破产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陆续产生,它们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审议,其对破产相关的各种制度作出了最新的规定。但是,在破产财产顺序方面该草案仍然不尽合理与完善。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不明、别除权的规定使有担保债权的归属产生矛盾、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清偿立法实践效果不佳、立法偏向税款优先清偿有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