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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只有通过核准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果已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核准注册,那么如何解决在先使用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纠纷成为商标法理论与实践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由此从立法层面强化了对市场中诚信经营的维护。但由于该款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浪费了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本文首先通过归纳整理相关的司法案件,将其进行类型化分析,然后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先用权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研究问题首先要从性质和价值两个方面入手,只有明确界定商标先用权的性质和价值才能更好地讨论其适用问题。关于商标先用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由此导致商标先用权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笔者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商标先用权是抗辩权的结论。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笔者将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善意要件、在先要件、使用要件、有一定影响要件。根据理论中的争议,结合域外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商标先用权的适用限制。笔者关于商标先用权适用限制的研究,集中在原使用范围和附加适当标识两个方面。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原使用范围的认定存在分歧,故笔者对原使用范围进行重点阐述。商标先用权制度之优化。通过对基本理论、构成要件和适用限制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借鉴外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提出优化建议,包括以下方面:明确商标先用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在先使用人的主观要件、改进在先使用的认定、完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规范在先使用商标原使用范围的认定、增加对商标先用权许可、转让、业务承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