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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所应享有的清洁生活环境和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虽然暂未被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但其作为应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已成社会共识。基于此而设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承担着权益救济、损害填补以及危害预防等功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正是通过向法院提出具体权益主张促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显然不同于民事私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定位。诉讼请求是基于诉讼标的并承载着诉之利益实现的具体权益主张,是请求作为国家公器的法院对自己陷于危险或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权益予以保护和救济的主张。诉讼请求是原告的诉讼目的表达和实现途径。具体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社会公共利益救济主张的表达,以实现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救济效果为目的,原告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直接影响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实现效果,最终也影响着对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程度,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提出应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程度就救济为导向。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司法实践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梳理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司法实践表现和司法实践困境,在缺乏全国统一法律规范下,各地的试行探索虽创新了具有可行性的制度规则,但也存在诸如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依据不足;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环境公共利益对诉讼程序中处分原则的限制;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执行方式有待变通拓展等困境。第二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理论基础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定位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请求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的主张。民事侵权理论认为当受法律保护的实体权利处于不安或者陷于危险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进行救济,当救济进入司法程序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演变成了诉讼请求,由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的逻辑基础为实体权利基础(或者说是社会公共利益,即权利保护资格)和生态环境损害(或者说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即权利保护利益)。第三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与范围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先例和法律规范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第四部分为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规则,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的公益诉讼目的,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不能仿照私益诉讼私法自治的原则任由原告处置,原告须超越自身利益,对环境公益诉讼请求的设置、协调以及处分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尽谨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