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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是婚姻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器”,设立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立法均将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或亲属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分别设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1980年《婚姻法》遵循民法契约平等、自由等法律原则,以除外规定的方式首次设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自由约定。2001年《婚姻法》对其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约定的主体、效力等内容,增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可操作性,不但给予了婚姻当事人充分的财产自主处分权利,而且注重对夫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反思该项制度,进一步对其完善和细化。文章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界定。主要说明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回答了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从而推出应有的法律适用,为进一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及生效结构铺下理论基础,也是解决司法实践困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章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性规定探讨。本章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形式、变更或撤销、法律效力等方面解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架。在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及法律效力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中外法律的对比,探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制度完善。第三章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类型化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模式存在的争议,提出立法应采德国示例式立法模式,并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参考法、德国的立法分别阐述了一般共同制、分别所有制和限定共同制三类约定财产制度下的财产权能、债务清偿、效力等内容。第四章特殊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定。本章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难题,分析了四类特殊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本篇论文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借鉴,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一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分析。本文强调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并建议我国修改相关的立法,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性规定,补充夫妻财产制种类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