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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指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不得认定案件事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我国许多学者均认可证据裁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研究。文章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出发,研究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为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发挥其应有作用贡献微薄之力。除引言外,文章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证据裁判原则概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证据裁判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历史意义,即证据裁判原则是在否定神明裁判、传统证据裁判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第二层是规范意义,即证据裁判原则主要是规范证据资格的。第二部分,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三个基本要求,即证据须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证据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第二部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缺失。我国刑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涉及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他规则少有规定,证据能力规则不成体系。第二部分,证据调查程序存在缺陷。文章认为我国证据调查程序虽有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并不完善,且仅有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无法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第三部分,证明标准存在争议。文章认为我国法定证明标准表述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第三部分,证据裁判原则适用问题成因分析。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能力规则体系问题的成因。三个原因:立法位阶不高、法定具体规则较少、规则规定分散。第二部分,法庭调查程序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取舍时存在的问题,即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备、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存在漏洞、质证程序不完善。第三部分,证明标准存在问题的成因。文章认为,在运用证据进行裁判过程中,证明标准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我国的证据证明标准立法表述过于笼统且深受传统诉讼模式与诉讼文化的影响,容易忽视主观性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适用问题解决对策。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能力规则问题的解决对策。提出三个建议:提高证据能力规则的立法位阶;增补或完善相关规则;建立系统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第二部分,法庭调查程序问题的解决对策。本部分针对证据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规范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填补质证程序的漏洞。第三部分,证明标准问题的解决对策。文章提出三个建议:明确法定证明标准、赋予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强调证明标准主客观相统一。